杭州市(shi)富阳法院日(ri)前判决一起交通(tong)事故赔偿(chang)纠纷,70多岁(sui)的原告因能证明(ming)事故中受(shou)伤后因误工导致收(shou)入减少,法院(yuan)支持其3万元的(de)误工费主张。
案涉交通事故发生(sheng)前,章大伯在(zai)一家汽车4S店(dian)从事仓库(ku)保管和保(bao)洁工作,4S店(dian)通过银行(xing)转账每月(yue)固定支付6000元并有转账(zhang)附注。2019年9月,章大伯在(zai)事故中受伤(shang),无法工作,4S店停止支付(fu)工资。今(jin)年6月,章(zhang)大伯向法院起(qi)诉,请求(qiu)事故责任方及(ji)其保险公(gong)司赔偿包(bao)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(xiang)损失。
审理中,原被告(gao)双方对其他(ta)费用没有太大异(yi)议,焦点(dian)主要在原告(gao)早已超过法定退休(xiu)年龄,是(shi)否有权主张误工赔(pei)偿。法院认为(wei),章大伯事(shi)故前一直在工作,有相对固定的收入,现有证据能(neng)证明其事故后因误工(gong)减少收入的事实(shi),认定原告有权(quan)主张误工赔偿,判决被告赔偿(chang)残疾补偿、医疗费(fei)、误工费等共(gong)16万余元。其(qi)中,按原告受伤前6000元/月的(de)标准,认(ren)定其5个(ge)月的误工损失合计3万元。
法官表示,60岁以上的受害人(ren)是否存在(zai)因误工减少的收(shou)入需结合(he)其健康状况、劳动(dong)能力、平时是否(fou)从事劳动生产(chan)等综合判断。本案中,原告受伤(shang)前有固定收(shou)入,符合因误工减(jian)少收入的情形。
据介(jie)绍,最高人民法院(yuan)《关于审(shen)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(jian)适用法律若干(gan)问题的解释》规(gui)定,误工费根据(ju)受害人的误工时间(jian)和收入状况确(que)定。受害人有固定收(shou)入的,按实际(ji)减少的收入计(ji)算;无固定收(shou)入的,按其最(zui)近三年平均收(shou)入计算;不能(neng)举证证明最近三(san)年平均收入的,可参照受诉(su)法院所在地相(xiang)同或相近行业上(shang)一年度职工平均工(gong)资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