澎湃新(xin)闻记者 邓玲玮
《民法(fa)典》第一(yi)千零八十八条(tiao)明确规定,夫妻(qi)一方因抚(fu)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(ren)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(deng)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(li)婚时有权(quan)向另一方请求(qiu)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(gei)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(xie)议,协议不成(cheng)的,由人民法院(yuan)判决。
对(dui)此,在2022年全(quan)国两会期(qi)间,全国政(zheng)协委员、上海(hai)市妇联副主(zhu)席黄绮表(biao)示,离婚经济补(bu)偿制度在过去婚姻法(fa)中已有规(gui)定,在《民法(fa)典》中也得到保留,而且变得更加完善了(le),但在实际操作过(guo)程中,仍(reng)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(qing)。因此,她建议,最高人(ren)民法院就(jiu)此出台司(si)法解释、指导性(xing)意见,或推出一些指(zhi)导性的判(pan)例。
黄绮(qi)介绍,通过(guo)法律裁判文书的检(jian)索发现,司(si)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(ji)补偿制度(du)的适用仍(reng)然比较谨慎保守。判(pan)决支持补偿(chang)请求权的案(an)件数量不(bu)多,金额也不高,目前看裁决支持(chi)的补偿金额(e)高的也就五(wu)万元,低的才(cai)数千元。
受“男主外(wai)、女主内”的传统观念以(yi)及男女两性固(gu)有的生理差(cha)异的影响,现(xian)实生活中(zhong)女性更容易(yi)成为家务劳动的(de)主要承担者。离婚(hun)经济补偿(chang)制度的立法目的能(neng)否实现、家务劳动(dong)价值究竟如何评价,事关妇女权益保障,也关乎家庭的稳(wen)定,应予以(yi)关注。
而离婚(hun)经济补偿制度(du)适用情况不尽人意(yi),她认为,究其原(yuan)因,主要是家务劳(lao)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(zu)够重视。 传(chuan)统观念中将(jiang)“家务劳动(dong)”视为对家庭成员(yuan)的爱与情感的具体(ti)表现。因此,社(she)会观念上对家(jia)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度(du)并不高。
同时,家务劳动与共(gong)有财产制(zhi)的关系有待(dai)厘清。在夫妻(qi)共有财产制(zhi)之下,家务劳动的(de)价值往往被(bei)认为体现在夫(fu)妻共有财产中(zhong),认为承担家务劳动(dong)较多的一方通(tong)过分割夫妻共(gong)有财产即可得到(dao)补偿,无需另行(xing)评估计算。这也是原(yuan)《婚姻法(fa)》将其局(ju)限适用于分别财产制(zhi)的缘由,如何处理(li)共有财产分割和经济(ji)补偿之间的关(guan)系,也是(shi)法官不得不(bu)面对的问(wen)题。正因如此,法(fa)官在处理离婚经济(ji)补偿请求时十(shi)分慎重,多采取析(xi)产时酌情照顾的(de)方式,数额(e)一般不高(gao)。
基于以(yi)上两点,家务劳(lao)动价值本身难以量化(hua)。她表示,家务劳动属于家庭(ting)事务,外人(ren)很难知晓其中究竟(jing)谁的贡献更大,一(yi)般情况下也仅考(kao)虑全职主(zhu)妇的诉请,“双薪家庭(ting)”中的当事人(ren)往往诉请难以(yi)得到支持。此(ci)外,对一方因(yin)家庭整体利(li)益考量而作(zuo)出了对自己个(ge)人职业发展不利(li)的选择,在(zai)司法实务中一般(ban)不予考量,这显(xian)然有失公(gong)允。对此,黄(huang)绮建议以(yi)下三点内容:
一是完(wan)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(fa)律规定。《妇女权(quan)益保护法》正在修(xiu)订,她建议在(zai)《民法典》第1088条(tiao)规定离婚经(jing)济补偿因素的基础(chu)上,还应将因此牺(xi)牲了自身(shen)的发展机遇也(ye)能作为考虑因素之一(yi)。此外,应该(gai)增加“夫妻财产知(zhi)情权”条款,让夫妻之间持夫妻(qi)关系有效(xiao)证明查询对方财产(chan)成为可能。从夫妻共(gong)同财产的角(jiao)度来说,这(zhe)也是了解家庭财(cai)产的应有之义。充分了解家庭财产,是得到合理(li)补偿的前提。
二是制(zhi)定司法审判的(de)《指导意见(jian)》。鉴于家务劳动(dong)、丧失发展(zhan)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(de)财产利益难以(yi)量化,基层法院有(you)“适用难、不适(shi)用”的现象,建议最高院开展综合(he)研究,制定和(he)出台相关《指导意见(jian)》,明确判决情况下(xia)离婚经济(ji)补偿应考虑的(de)因素、如何合理(li)确定经济补偿数(shu)额,离婚经(jing)济补偿与分割夫妻(qi)共同财产的(de)区别等,以(yi)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(tong)一法律适用。
三是优化程序性(xing)、制度化规定(ding)。建议离婚诉讼中法(fa)院应向当事(shi)人释明补偿请求权(quan)。因经济补(bu)偿请求权需当事人(ren)一方主动提起,法院(yuan)不得主动适用;且经(jing)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(zai)离婚时提起,离婚后(hou)不能单独提起(qi),因此在离婚诉(su)讼中,建议由法(fa)官对当事人加以释明(ming)。
同时,她建议(yi)法院在审理(li)离婚案件时,预(yu)留家务补偿份额,再进行共有财(cai)产的分割(ge),避免执行困(kun)难和重复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