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17日,上海市第(di)一中级人民法院(yuan)(简称上(shang)海一中院)公布的一(yi)则判决案例(li)显示,2019年11月1日,某航(hang)空公司APP发布“乘机(ji)购酒”活动称,会员购买并乘坐(zuo)其实际承(cheng)运的贵州进/出港单程和(he)来回程航班,乘(cheng)机后可通过预约系(xi)统进行预约(yue)购酒,每(mei)张登机牌可提6瓶53%vol500ml贵州茅(mao)台酒(售价为每瓶(ping)1499元)。
此后的一个月(yue)间,李先生共(gong)乘坐贵阳进出港航(hang)班60余次,预约成(cheng)功50余次,共(gong)提茅台酒304瓶。但随着航空公(gong)司不断发布新(xin)的活动规则(ze),李先生在11月23日至30日(ri)期间购买的13张机票,虽(sui)符合购酒条(tiao)件却均未能预约(yue)成功。
经与航空公司(si)交涉,航(hang)空公司向(xiang)李先生指明(ming),根据新规(gui)则,活动参与者(zhe)预约不一(yi)定能成功,并且(qie)李先生在此期间(jian)高频乘坐航班,购酒(jiu)目的显然并非(fei)自用,也不符合参(can)加活动的主体资(zi)格。
李先生对(dui)这样的解释不能接受(shou),遂起诉至法院,请(qing)求判决航(hang)空公司向其以(yi)1499元的价(jia)格出售茅台酒共78瓶。
一审法院(yuan)判决航空公司向(xiang)李先生交付(fu)茅台酒52瓶(按照(zhao)第四版活动规则(ze),其中的8张机票(piao)每张可提6瓶酒,1张机票可提4瓶酒),李先生向(xiang)航空公司(si)支付相应价款。
二审(shen)庭审中,上海一(yi)中院经审理后认(ren)为,判断具(ju)体格式条款的约(yue)定是否导(dao)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(yi)务关系过于(yu)失衡,应结合(he)合同性质予(yu)以确定。上(shang)海一中院认(ren)定案涉的预(yu)约购酒格式(shi)条款并非无效,改(gai)判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李先(xian)生的诉讼请求。
乘坐贵阳进(jin)出港航班60余次(ci)
2019年11月1日,某(mou)航空公司APP发布了一则“乘机购酒”的活动(dong),引起了李(li)先生的注意。
活动规则(ze)这样写道:该(gai)航空公司的会员购买(mai)并乘坐其实际承运的(de)贵州进/出港单(dan)程和来回程航班(ban),乘机后(hou)可通过预约系统(tong)进行预约购酒,每(mei)张登机牌可提6瓶53%vol500ml贵州茅台酒(jiu)(售价为每瓶1499元)……
乘坐(zuo)飞机竟然还能购买茅(mao)台酒,李先生(sheng)喜出望外(wai)。此后的一个(ge)月间,李先生共乘坐(zuo)贵阳进出港航班60余次,预(yu)约成功50余次(ci),共提茅(mao)台酒304瓶。
然而航空(kong)公司在此期间通过APP不断(duan)发布着新(xin)的活动规则(ze),李先生逐渐(jian)发现自己(ji)预约提酒(jiu)已经不像(xiang)之前那么顺利,其在11月(yue)23日至30日(ri)期间购买的13张机票,虽符合(he)购酒条件却均(jun)未能预约成功(gong)。
李先生不(bu)满,与航空公司交(jiao)涉。航空(kong)公司向李先生(sheng)指明这13张机票(piao)所对应适用的活动(dong)规则(即(ji)第四版活动规则),其中“预(yu)约及提货须知”写(xie)着“每日预约数量有(you)限……不保证乘(cheng)机后均能(neng)预约提酒,请自行(xing)评估后再谨慎参(can)与活动……”。
据此,航空(kong)公司认为活动(dong)规则中已经明确告知(zhi)活动参与者预约不一(yi)定能成功,并且(qie)李先生在此期间(jian)高频乘坐(zuo)航班,购(gou)酒目的显(xian)然并非自用,也不(bu)符合参加活动的(de)主体资格。
李先(xian)生对这样(yang)的解释不能接(jie)受,遂起诉至法(fa)院,请求(qiu)判决航空公司向(xiang)其以1499元的价(jia)格出售茅台酒(jiu)共78瓶。
一审:限制消(xiao)费者权利(li)
格式条(tiao)款无效
一审庭(ting)审中,双方确认在13张机票中(zhong)符合预约购(gou)酒条件的有效机票为(wei)9张。一(yi)审法院经审理认为(wei),航空公司作为(wei)活动组织者(zhe),对于活动规则的制(zhi)定应秉持诚实信(xin)用的原则(ze),合理确定各方(fang)的权利义务,即活动(dong)规则应明确无(wu)误,不能让人产生(sheng)歧义。
航空公司推出(chu)的乘机购酒(jiu)活动前三(san)版内容基本相(xiang)同,对预约能否(fou)成功购酒(jiu)未作出明示。而从第(di)四版活动规则看,尽(jin)管航空公司规定符合(he)条件的乘机(ji)者均能进行预约,但(dan)其对预约数量或(huo)出票数量与可(ke)能预约成功购(gou)酒者数量的比(bi)例未作出明(ming)示,由此给自己设(she)定了一个可以随意(yi)确定或解释(shi)其可提供的预约名额(e),即预约的成功(gong)率完全在于航空公(gong)司的意愿(yuan)。此规定显然是(shi)一种限制消费(fei)者权利,减轻经营(ying)者责任的不公(gong)平、不合理的条(tiao)款,依法应认定无(wu)效。
关于(yu)李先生是否符合活动(dong)主体资格问题(ti)。以乘机次数是否频(pin)繁来衡量是否(fou)属于正常出行不(bu)具有客观性,且活动(dong)规则中并未(wei)将非正常出行(xing)旅客明确(que)排除在活动(dong)对象范围(wei)之外,故对航(hang)空公司主张李先(xian)生不符合活动规(gui)则主体资格的意见(jian),不予认可(ke)。
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航空公(gong)司向李先生交付茅(mao)台酒52瓶(ping)(按照第四版(ban)活动规则,其中的8张机(ji)票每张可提6瓶酒,1张机票(piao)可提4瓶酒),李先(xian)生向航空公(gong)司支付相应价款。
航空公(gong)司不服,上诉(su)至上海一中院(yuan),请求撤销一审(shen)判决,驳回李先生的(de)诉请。
二审改(gai)判:格式条款(kuan)并非一概无效(xiao)
应(ying)结合合同性质判断
二审庭审中,李先生(sheng)明确其通过航空公(gong)司APP了解活动规(gui)则,知悉每(mei)一版规则,清楚每(mei)一版规则(ze)的变化。双(shuang)方均确认系争9张机票应适(shi)用“乘机购酒”活动第四版规则。
上海(hai)一中院经审理(li)后认为,判断具(ju)体格式条款的(de)约定是否导致(zhi)双方当事(shi)人权利义务关系(xi)过于失衡,应结合(he)合同性质予以确(que)定。
首(shou)先,法律并非将格式(shi)条款一概(gai)归于无效(xiao),而是依照(zhao)格式条款提(ti)供方对于该条款(kuan)有无提示和(he)说明、对方有无注意(yi)或理解、以及对(dui)方有无主张相应条款(kuan)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等(deng)情形综合判断。航空(kong)公司“活动规则”对预约购(gou)酒及不保(bao)证预约成功(gong)表述清楚,李(li)先生亲身参与“乘(cheng)机购酒”整个活动,亦自认了解每一版规(gui)则和注意到争议的(de)第四版规则的(de)变化,其主张并(bing)非是相应(ying)格式条款不应成为(wei)合同内容,而是(shi)直接要求确认其无(wu)效,该主张并不(bu)符合法律(lu)的明确规定。
其次,法律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(mian)除其责任、加重(zhong)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(zhu)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就(jiu)本案双方(fang)当事人航空旅客运(yun)输合同关系的(de)权利内容(rong)来看,李先生作为(wei)旅客的主要(yao)权利系要求(qiu)航空公司安全及时(shi)地将其送至合(he)同约定的目的地(di)。合同实际履行(xing)反映出,李先(xian)生的该主要合(he)同权利并未被(bei)限制或排除。“乘(cheng)机购酒”活动规则明确(que),参与者在履行(xing)航空旅客运输合(he)同的基础(chu)上获得预约(yue)资格,预约成功才(cai)有购酒资格。就活动(dong)规则而言,李先(xian)生的主要权利为(wei)预约权而非换购权。李先生在(zai)参与过程中已行使预(yu)约权利,预约结果并(bing)不影响合同双(shuang)方权利义务(wu)的衡量。
最后,从合同(tong)实际履行情况看,产生争议(yi)的活动规则系在(zai)之前规则的基础(chu)上明确“不保(bao)证乘机后(hou)均能预约(yue)提酒”,可见活动(dong)全程提示的始终(zhong)是提供预约购酒(jiu)的机会,航空公(gong)司已履行提请注(zhu)意的义务(wu)。且旅客(ke)有通过公开(kai)渠道获取活(huo)动信息的知(zhi)情权和是否参与活动(dong)的自主选择(ze)权,难谓减轻或免除(chu)了航空公司作(zuo)为经营者(zhe)的责任。李先生曾预(yu)约成功50余次,购酒(jiu)304瓶,主要权(quan)利和参与活动的(de)相关权利在本(ben)案合同履行中均(jun)能如约行使。
据此,上海一中(zhong)院认定案涉的(de)预约购酒格式条款并(bing)非无效,改(gai)判撤销一审判决(jue),驳回李(li)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本案审(shen)判长兼主审法官(guan)、上海一中院立案(an)庭庭长唐春雷指(zhi)出,《合同法》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格(ge)式条款的定义、效(xiao)力等作了具体规定,《民法典》又对相(xiang)关规制规则进行了更(geng)新。根据法律规定(ding),格式条款(kuan)在法律上并非一概归(gui)于无效,须结合合(he)同性质、内容和(he)实际履行情(qing)况等对格(ge)式条款中权(quan)利义务关系是否失(shi)衡作出判断。
唐(tang)春雷表示,借由(you)本案判决,一方面(mian)提醒经营者应始(shi)终秉持公(gong)平原则审慎制定(ding)格式条款,避免因(yin)内容不当致使格(ge)式条款无效,避(bi)免有歧义的表述;另一方面也提示合(he)同相对方应(ying)仔细阅读合(he)同条款,遵守诚(cheng)信原则,基于缔约(yue)目的和履约实际来理(li)解格式条款。
编辑:王寅